本报讯 (记者 孙彦川) 日前,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办法》提出,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等各项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机构制定和调整预收费标准应基于服务收费的实际需求,结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合理确定。
《监管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分级照护服务制度,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将其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并在服务合同中载明。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收取会员费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养老服务费的12倍。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监管办法》要求,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实施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本机构名义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用于借贷。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