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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

本报讯  (记者  祝  闯)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联合出台《天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等内容。养老机构预先收取养老服务费,不得强制收取,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人每月床位费的12倍,且不得超过2万元。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情况和其他基本信息情况。应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监管措施落地见效。相关部门要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津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探索建立关键风险指标监测模型,定期发布风险预警提示。

来源:中国社会报      时间:2025/4/28 9: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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